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8384。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森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东营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3LHA8X。
法定代表人:杨哲,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森淼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