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

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某某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特255号
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路北段东侧(一建公司预制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梁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艳菊,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韩素芹,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韩克信,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理,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素芹、***、韩克信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寿劳仲案字(2021)第192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被申请人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前提和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韩某某死亡时已经超过75周岁,每月打扫费约1300元,试问:1300元的费用能养活自己外加配偶***吗?显然不能。被申请人亲属关系情况可知,韩某某与申请人***生育一女二子,为人子女理应赡养父母,故为申请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只能会是其子女,不应当是韩某某,故被申请人***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该裁决在事实认定于法律条件使用上存在错误。其次,关于韩某某工资标准认定和计算错误。因韩某某生前的工资影响申请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假如是申请人***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根据山东省高院2020年2月27日发布的工亡案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指导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生前工资予以计算,2018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49元,即便是韩某某工资按照5449元x60%计算,为3269.4元也不可能是3456.6元。故该裁决在工资标准认定和计算上存在错误。2.本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才可适用终局裁决,具体到本案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而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依据该条款作出该裁决。
***、韩素芹、***、韩克信辩称,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0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寿劳人仲案字(2021)第19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支付***、韩素芹、***、韩克信丧葬补助金32694元(5449元/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39251元×20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44244.48元(3456.60元/月×40%×32个月),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82.64元/月(3456.60元/月×40%),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直至其丧失供养条件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申请人亲属韩某某因工死亡,被申请人***作为其配偶要求因工死亡待遇,主体适格,合法有据。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寿光市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仲裁裁决的范围问题,被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范围,因此,仲裁委员会确定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宗明
审 判 员 刘宇宁
审 判 员 邵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康
书 记 员 郝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