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

***、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458号
原告:***,女,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渤海路北段东侧(一建公司预制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梁金玉。
原告***与被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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