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特181号
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北段东侧(一建公司预制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梁金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霞、王明勇,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张立华,女,193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张晓光,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张晓云,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以上四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芝,山东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立华、张晓光、张晓云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寿劳人裁字(2020)第5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