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

**国、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83民初2430号 原告:**国,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文家街道后游家村09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北段东侧(一建公司预制厂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6748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与被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3088.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8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司机,2022年10月离职。期间被告始终未给原告交纳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并且被告也不能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养老保险损失60000元,于2023年3月23日前付至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232007********);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自愿承担20000元违约金; 三、原告**国须对协议内容绝对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四、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再无任何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国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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