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781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卫辉市蓝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太公镇祁窑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9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蓝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卫自资规罚决字[2019]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该案部分证据认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