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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5民初5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元,随后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