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5民初5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元,随后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