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5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75号4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新4025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不服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新40民终101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77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