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75号4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1)新40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160,901.18元,执行费730,205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8,542,144.76元,未执行到位618,756.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6月24日分10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银行账户内有余额891,900元,并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 三、2021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扣划到期债权7,723,449.76元,上述到期债权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保全完毕,于2022年2月9日通过法院专户发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 四、2022年3月14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2年3月24日,本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2年3月25日,本院通过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七、2022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城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91,900元,其中730,205元为本案的执行费。 八、2022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企业注册地,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三辆,其中两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一辆逾期未检验已注销,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不动产,实地走访调查因不属于委托范围内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退回。 因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青岛渤海湾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克 ***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开赛尔阿布里米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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