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现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高区(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对方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