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301财保4号
申请人:新疆金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北园春果品市场B-4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75号4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金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金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