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溶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黑龙江溶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435号
原告: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地址黑龙江省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胡宝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钰,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溶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慧,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与被告黑龙江溶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林甸县油天龙水利维修队负担。
审判员  刘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