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段**。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北路金鹏物流园****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故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时,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于2018年8月14日将住所地由深圳市福田区变更至深圳市龙岗区,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以其现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