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3494号
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负责人:夏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龙岗段217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2991F。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
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15.0元,由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