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A座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2991F。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
委托代理人:杨奎山,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七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92470088T。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对执行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2022)粤1303执异54号案的异议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李晓理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黎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