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93号16楼1603房。
法定代表人:袁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芃芃,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龙岗段217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朱琳,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海公司)、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芃芃、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朱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将原告居住的房屋恢复原状及维修加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被告在原告居住的房屋附近开始施工打桩,兴建保利中海金地房地产项目;被告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机械是国家不允许的明桩机械设备,噪音很大。被告承建的项目距离原告住处仅180多米,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侵害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时,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房屋被震裂、墙体爆开。原告多次维权投诉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粤地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的涉案房屋建于1994年,粤地公司进场施工前,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该次鉴定日期是2019年11月14日,鉴定结论是涉案房屋部分钢筋混凝土板出现开裂现象,部分承重砖墙出现开裂现象,部分女儿墙出现开裂现象,部分个别内墙室面出现开裂及龟裂现象。也就是涉案房屋在粤地公司进场施工前就存在上述现象。粤地公司施工完工后,同一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鉴定时间是2019年12月5日。鉴定结论是室内地面、室外地台及各墙角未发现新增开裂及沉陷现象,个别承重墙体出现新增开裂现象,外墙饰面、内墙饰面、天花饰面及室内地面饰面未发现新增开裂、空鼓及剥落等损坏现象。也就是说施工前后只是新增个别承重墙体出现开裂,其余均没有变化。第二,粤地公司认为施工设计均是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桩基础的施工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扰动,但这种扰动是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虽然第二次鉴定报告认为个别承重墙体出现新增开裂现象与粤地公司的施工存在一定关联,但是粤地公司认为更多的责任在于原告的房屋过于陈旧,甚至存在当年的基础施工质量问题。也就是在粤地公司的施工正常扰动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仍然接受不了在规范范围内的影响。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种混合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维修以及损害赔偿,粤地公司认为是重复主张。按照民法通则177条第2款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主张。即使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64251元,这个费用也是过高的。过高表现在相应的维修项目并非是粤地公司施工造成的,并且在鉴定报告中维修方案也是与原告提交的维修方案不相符合的。例如原告主张的厕所打掉重装,这个在鉴定报告里面没有涉及的。基于上述几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穗海公司答辩称:同意粤地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9日,增城县荔城镇国土管理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地址增城县荔城镇三联沙吓村、面积62.47平方米。
1994年3月9日,增城市荔城镇国土管理所核发的编号为增集建(1990)字第00836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地址荔城镇三联村社吓、土地类别宅基地、面积78.6平方米。
2019年9月,穗海公司与粤地公司签订《直接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粤地公司承包国璟花园项目21-23栋桩基础分包工程。
2019年11月14日,穗海公司委托广东仲达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氹塘团结巷1号房屋进行房屋完损性鉴定。2019年11月18日,广东仲达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仲达鉴字[2019]081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广州市增城区氹塘团结巷1号***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基本完好房”,部分构件应修复处理。处理建议:鉴于该房屋所处地段的国璟花园项目19-21栋工程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国璟花园项目19-21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若房屋的损坏到时未有发展,建议作如下修缮处理:1.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及渗水现象的钢筋混凝土板构件采用高压灌注环氧树脂进行密闭处理。2.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承重墙体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挂钢丝网,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3.宜对该房屋出现开裂及龟裂现象的内墙饰面进行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4.宜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女儿墙进行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5.委托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沉降及倾斜监测,若发现异常情况(开裂、沉降、倾斜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6.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载使用、随意增设隔墙、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等。如需进行涉及使用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或房屋出现异常情况(如承重构件出现明显开裂、房屋倾斜或房屋出现下沉等),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
2019年11月16日,穗海公司向粤地公司发出《开工令》,要求粤地公司在2019年11月16日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5日,穗海公司委托广东仲达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再次进行鉴定。2019年12月9日,广东仲达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内容为主要检查情况综述,经现场检查并与第一次鉴定报告对比分析得知:1、该房屋室内地面、室外地台及各墙脚暂未发现新增的开裂及沉陷现象。2、该房屋个别承重墙体出现新增的开裂现象。3、该房屋外墙饰面、内墙饰面、天花饰面及室内地面饰面暂未发现新增开裂、空鼓及剥落等损坏现象。鉴定结论为广州市增城区氹塘团结巷1号***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基本完好房”,部分构件应修复处理。损坏原因分析及明确责任,经现场检查并与第一次鉴定报告对比分析得知,该房屋个别承重墙体新增开裂现象,上述新增开裂损坏现象由国璟花园项目19-21栋工程桩基础施工影响造成。处理建议:1.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及渗水现象的钢筋混凝土板构件采用高压灌注环氧树脂进行密闭处理。2.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承重墙体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挂钢丝网,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3.宜对该房屋出现开裂及龟裂现象的内墙饰面进行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4.宜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现象的女儿墙进行铲除裂缝处的找平层,用水泥砂浆嵌补后重作抹灰处理。5.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载使用、隨意增设隔墙、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等。如需进行涉及使用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或房屋出现异常情况(如承重构件出现明显开裂、房屋倾斜或房屋出现下沉等),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
2019年12月20日,《分包工程竣工证明书》内容为粤地公司施工的国璟花园项目21-23栋桩基础分包工程在2019年12月3日竣工。
***提供:1.自行计算需要维修项目的款项合计金额64251元。2.图片,拟证明涉案房屋的情况。
三方确认本案涉案房屋地址为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仲达鉴字[2019]081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列明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氹塘团结巷1号。
***以自身经济状况支付不了鉴定费为由,不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害原因、维修方案等进行鉴定。
***陈述以下事实:1.***在2019年9月10日就桩基础施工报案了。但是还存在夜间施工,桩基础工程应该是做完了。2.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维修房屋。3.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因为担心房屋出现损坏和隐患,以后出现自然灾害房屋经受不了,所以要求被告先行支付一部分费用是一种保障。
粤地公司陈述以下事实:1.桩基础工程已经完工,粤地公司只是施工桩基础工程部分,已经退场了。2.粤地公司愿意按照两份鉴定报告前后对比,对新增的损害进行维修。
穗海公司陈述以下情况:1.穗海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广汕公路国璟花园项目的开发商。粤地公司为国璟花园项目桩基础专业施工单位,穗海公司与粤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粤地公司承包国璟花园项目21-23栋桩基础工程。2.2019年11月16日,穗海公司向粤地公司发出21-23栋桩基础工程的开工令,要求其2019年11月17日前进场施工。粤地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开始进行21-23栋桩基础的施工。3.国璟花园项目21-23栋桩基础工程于2019年12月3日完工。4.愿意按照两份鉴定报告前后对比,对新增的损害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享有对涉案房屋主张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但根据穗海公司与粤地公司之间提供的证据显示,粤地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桩基础工程已经竣工,***也没有证据证明粤地公司仍然处于持续施工状态。因此,不存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的客观事实。故本院对此无需处理。
至于***对涉案房屋的维修请求。现***未向本院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鉴定,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仲达鉴字[2019]081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不具备相应效力。故本院采信上述两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根据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可知,涉案房屋个别承重墙体新增开裂现象是由国璟花园项目19-21栋工程桩基础施工影响造成。那么穗海公司作为开发商,其应当负担其建设项目对涉案房屋造成损害的责任。而根据粤地公司与穗海公司之间的证据显示,粤地公司是21-23栋的桩基础承建方,在庭审中粤地公司、穗海公司均表示其愿意履行维修义务,本院予以准许,即穗海公司与粤地公司共同按照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中列明的新增损害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
至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经庭审询问,***明确20万元损失的构成为涉案房屋在未来不能承受自然灾害所产生的损失,故***的该项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按照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列明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氹塘团结巷1号房屋进行维修,维修部位、维修方式按照仲达鉴字[2019]087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中列明的新增损害部分及处理意见予以维修;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广州穗海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耀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