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禤德雄、广西防城港市盈鑫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3民初435号 原告:禤德雄,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盈鑫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坜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851827233。 法定代表人:禤大宙,经理。 被告: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龙岗段217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299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禤德雄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盈鑫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鑫公司)、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禤德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禤德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003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14997元(利息暂从2020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间拆借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至付清为止);3.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的价款折价范围,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1355号案件中被告粤地公司应向被告盈鑫公司支付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盈鑫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城南文苑小区旁边的防城港市××路网A-9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建设施工。该建设工程,是由被告粤地公司作为发包人发包给被告盈鑫公司承建,双方签订《土石方承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粤地公司及被告盈鑫公司各自采用多种方式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经核算累计到原告起诉时,共计2025000元。因被告粤地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被告盈鑫公司起诉至防城区法院,双方于2020年12月28日就案件【案号:(2020)桂0603民初1355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3期支付工程款569404元;调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粤地公司分2次支付15万元及10万元,已由盈鑫公司转付给原告。现经原告与被告粤地公司逐笔对账,被告粤地公司确认工程价款为2410003元,应当尚欠工程款385003元。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盈鑫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项,被告粤地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另外,被告盈鑫公司与被告粤地公司在法院审理案件【案号:(2020)桂0603民初1355号】中所涉的工程款实际是原告作为施工人所施工,属于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范围内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对该笔工程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盈鑫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对原告主张的所欠工程款385003元没有异议,但被告盈鑫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二、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没有异议,被告盈鑫公司与被告粤地公司调解的案件【案号:(2020)桂0603民初1355号】中的款项,确实原告禤德雄所承建工程价款的折价所得,被告盈鑫公司同意将该笔款项优先受偿给实际施工人禤德雄,不足部分被告盈鑫公司再予补充履行。三、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粤地公司辩称,一、被告粤地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385003元不认可。被告粤地公司与被告盈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0月14日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由法院出具(2020)桂0603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确认涉案工程款为569404元,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我方已如期支付了2笔款项(2021年1月8日支付15万元,2021年2月5日支付10万元),剩余第三笔款项由于被告盈鑫公司一直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提供发票,故至今尚未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319404元。二、被告粤地公司与原告禤德雄间并无合同关系,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三、诉讼费用应由被告盈鑫公司或原告承担,与被告粤地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7日,被告盈鑫公司与被告粤地公司签订《土石方承包协议》,约定被告粤地公司将防城港市城南文苑小区旁边城南路网A-9项目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被告盈鑫公司承包,协议还对工程期限、工程施工质量和要求范围、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盈鑫公司又与原告禤德雄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盈鑫公司将上述涉案项目土石方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包,协议第四条约定:“工程计量款到账后按乙方完成实际工程量×50%支付工程款,施工完成后甲、乙方15天内组织收方,工程款到账后5天结清余款或4个月结清余款。”协议亦对工程期限、工程施工质量和要求范围、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涉案工程施工完成,经原告禤德雄及被告粤地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在《东湾物流三标(城南路网A-9项目)工程禤德雄(西段)班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承包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款为2370753元,累计已付款1405000元,未支付965753元。2020年10月14日,因被告粤地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盈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桂0603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被告粤地公司欠付被告盈鑫公司案涉土石方工程款569404元,该款分三期履行,调解协议对款项的履行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之后,被告粤地公司按上述调解协议向被告盈鑫公司支付了第一、二期工程款共计250000元,剩余319404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禤德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盈鑫公司、粤地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盈鑫公司支付工程款385003元及逾期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被告盈鑫公司将涉案土石方工程交由原告禤德雄承包,现工程已完工,被告盈鑫公司对原告禤德雄主张的欠付工程款385003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盈鑫公司支付385003元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规定,利息应从2022年3月23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2、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粤地公司支付工程款385003元及逾期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粤地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就被告粤地公司欠付工程款问题,被告盈鑫公司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粤地公司***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现原告禤德雄在本案中要求被告粤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将会出现被告粤地公司对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对承建工程的价款折价范围,即本院(2020)桂0603民初1355号案件中被告粤地公司应向被告盈鑫公司支付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还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但未提供相关担保费用凭证,且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防城港市盈鑫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禤德雄支付工程款385003元及利息(利息以385003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禤德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禤德雄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原告禤德雄已预交),合计6170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市盈鑫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