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404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正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U0QE24K。
法定代表人:王秋敏。
被告:钱尼福,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正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尼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