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

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3民初1214号
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5494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F49328196G。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系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5836.4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1年底至2012年春学校安排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现文体中心周围绿化项目。2、2014年对学校教学3号楼北(现明辨楼北)的花池壁贴大理石板,通道铺设防腐木板的改造维修、对教学1号楼南(现博学楼南)绿化带通道内安装了防腐木亭及廊架。以上两个项目经第三方审计审定值为¥475836.49元,大写:肆拾柒万伍仟捌佰叁拾陆元肆角玖分,该项目拖欠款虽经每年催要,但至今未付。
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承认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安童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475836.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55元,减半收取4218.775元,由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十三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薄一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