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5执保200号
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3696F。
法定代表人:路宝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4890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203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