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隋美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