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203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农工贸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北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892918794。
负责人:于国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农工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肖志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山山
书 记 员 贾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