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944号
原告:***,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44517651U。
负责人:张云霞,经理
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岛中心超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