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936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203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