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86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20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