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86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乐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20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