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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区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董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明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中央大街南端9号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睢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安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亚敏
书 记 员 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