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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保93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
被申请人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5F78T8H。
法定代表人李新年。
被申请人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商务中心区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85063537P。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
被申请人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董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JC505。
法定代表人胡明威。
被申请人睢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中心大街南端9号楼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4E332N。
法定代表人何旭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睢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494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睢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49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