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5019号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7号通凯鼎盛名车广场1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廷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年。职务:总经理。
被告: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董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明威。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旭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荣方
人民陪审员 张学祥
人民陪审员 葛照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中花
书 记 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