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2财保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东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罗刚,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现住轮台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刚在山东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的存款67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刚在山东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的存款670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