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区。组织机构代码76970268-5。
法定代表人吴永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1337727-3。
法定代表人宋继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继峰,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7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继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变动较小。
4、本院于2021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300元后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2021年3月30日续查封宋继峰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太行山路东侧1幢1层(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太行山路字第0××6号、东国用(2014)第01-1505号)房产一套,2021年7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宋继峰名下车辆号码为鲁E9××××车辆一辆,因该房屋不动产机关无法确定具体信息,本院未能控制查封车辆,均无法处置。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仍有3697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