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油田化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陕01执异1039号裁定(延长油化)(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执异10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油田化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油田化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油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长油化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2022)陕01执58号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延长油化公司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XX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胜利油田公司应当向本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254号裁决书,且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本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3月7日向法院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符合相关时效要求。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延长油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公司)作出的陕油发[2022]9号文件等证据。 本案审查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公司送达了异议人延长油化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对于对方的异议,其公司不持异议,并同意本案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胜利油田公司与延长油化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延长油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胜利油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陕01执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长油化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于同日作出(2022)陕01执5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延长油化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延长油化公司开立在陕西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财务公司)处01-100-11610000-1账户存款人民币560292.69元。 另查,异议人延长油化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XX园,登记机关为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塞分局。延长财务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延长集团公司规定其统管单位在延长财务公司需开立一个资金结算账户。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执行中所冻结的被执行人延长油化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在延长财务公司,虽然该财务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但此为延长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而制定的内部规定,延长油化公司应当遵守。本案除查封的被执行人账户资金之外未发现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延安市辖区之外有财产。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办理的(2022)陕01执58号执行案件。 胜利油田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