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区丽景庄园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吉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芦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龙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2月27日本案执行立案。
一、案件转办后,承办人及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执行申请书与判决书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反馈邮件由刘焕鑫代收,后芦刚补签收。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
二、首次启动执行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等信息。后多次查控,亦然。
三、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四、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建设的被执行人在无棣县马山子镇新能无棣一号站工程已不存在;被执行人欠款较多,涉多起诉讼,财产已被查封。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了解并认可。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再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结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