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625行初76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东博城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局长。
第三人王雷,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雷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张玉华
审判员 李 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仕琪
书记员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