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滨州市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1571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476号商和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8199976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五路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021715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解除(2020)鲁1602执保218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的冻结;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鲁1602执保218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