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南杨居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财保1号
申请人: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476号商和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8199976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南杨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滨州南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7792591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南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滨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西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138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南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滨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西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13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