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33号
原告: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商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振华,董事长。
被告:博兴县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乔庄镇聂家村村南iv>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乔庄镇聂家村村南。
原告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丰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