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4298号
申请人:上***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66318.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