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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4298号 申请人:上***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66318.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