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79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珈毅,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784D。
法定代表人:王祥。
被告:陈太路,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太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曾雨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