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4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珍妮内衣(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层摇工业区5号(在玉塘街道红星社区维珍妮创新研发楼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2740X。
法定代表人:洪游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784D。
法定代表人: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珍妮内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6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丽晶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保安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为维护保安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依法驳回**的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二、一审结束后,**已经到深圳市人社局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就社保以及公积金补缴提出申请,保安公司也已经按照两部门的要求为**补缴了社保与公积金。
上诉人**一审诉请:1.丽晶公司、保安公司补偿**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5736.02元;2.丽晶公司、保安公司补偿**住房公积金19796元;3.保安公司赔偿**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合计39100元;4.丽晶公司、保安公司连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8968元;5.丽晶公司、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91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丽晶公司、保安公司承担。
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5元,待裁定生效后退回给**。
二审中,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四、五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本院不予处理。**要求保安公司、丽晶公司补偿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事项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2021年3月至6月,保安公司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不足,请求保安公司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莹(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