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树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财保1619号

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商务楼2306-2307。

法定代表人:方某1。

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70159.41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570159.4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深圳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预交诉前保全费3370.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70159.41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