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辉煌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3898、389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辉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沙东路科泰花卉世界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YKPU1H。 法定代表人:许均郁。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东方雅苑一期11楼1105房(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653R。 法定代表人:方新标。 被执行人:深圳辰龙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5327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辉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辰龙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人民币777182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6执3898号;对于上述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68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案号为(2021)粤0306执389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人民币881245元,其中人民币11102元划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068元划付案件受理费,余款人民币854376元(本金人民币777182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7480元,一般利息人民币69414元)已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