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45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91692。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二路6号雍华源A栋商务楼2306-2307,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653R。 法定代表人方新标。 被执行人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燕达科技园4楼C,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864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新标,男性,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12月2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2年7月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新标、***、***、***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27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新标、***、***、***应履行支付2767608.14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