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1257、11410号 112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11257、1141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二路6号雍华源A栋商务楼2306-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653R。 法定代表人:方新标。 112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11410号追缴案件受理费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375132.5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729.62元;3、11410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234元(追缴);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于诉讼阶段足额保全的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29647.56元,并将执行款515793.56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6234元及执行费762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515793.56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11257、11410号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739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20)粤0307执11257、11410号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9647.5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