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红树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新标、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9169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燕达科技园**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864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二路*******商务楼2306-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7653R。 法定代表人:方新标。 被执行人:方新标,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多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方新标、***、***、***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89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893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审判 员 )**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   金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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