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终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渤海八路515号。
负责人:王丙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田子良,经理。
上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60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仍然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添珍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玉晗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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