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2071号
申请人: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9代码:913716267741926409。
法定代表人:田子良。
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渤海八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0876255W。
法定代表人:王丙章。
申请人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3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