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异17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区北外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41926409。
法定代表人:田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吕 冰
审 判 员 贾凯华
审 判 员 袁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孔琳雪
书 记 员 牛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