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黛溪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黄山四路**

法定代表人:张仁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仁平,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山东**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子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明清,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天源家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月河四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薛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寇玉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寇玉芳,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山东梁邹东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市黄山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仁平,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张仁平、山东**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明清、天源家纺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寇玉芳、山东梁邹东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等,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纺织有限公司、张仁平、山东**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明清、天源家纺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寇玉芳、山东梁邹东升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宋 洁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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