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913号之一
被执行人: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慧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