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何扬,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保,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城沪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如约将被申请人的监理费支付完毕,被申请人称尚欠其监理费388650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造价,认定被申请人的酬金共计603300元,减去申请人已经支付的214650元,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酬金388650元未付,认定正确。申请人称已经支付完毕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致业主函”中虽然载明有酬金数额,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系全部酬金数额,该“致业主函”未注明时间,其载明的数额不能证明系剩余的全部酬金数额,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孟浩